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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中期优秀成果评选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和教育科学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中期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凡列入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的立项课题或经批准延期结题的“十五”规划立项课题可参加评选。

2.凡未列入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选。

3.凡已在往届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省级及以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4.参评成果限定在200611日至2008531日期间。参评成果时限确认以报刊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著作类成果以第一版时间为准。未参加过评奖的著作若再版时间在评奖时限内,可以参评。

二、参评成果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公文、法律、法规等法定文件及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且尚未解密的研究成果不得申报。

三、奖项设置

本次评选共设三个奖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20%;三等奖不超过参评成果总数的30%

四、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既反映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体现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

基本条件是: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

2.基础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本学科研究领域有新的发展;

3.应用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在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或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申报办法

1.本次优秀成果评选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2. 申报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只能申报1项。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或与合作者(含共同主编)具名申报,非第一作者申报需经第一作者与主要合作者同意才能申报(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多个作者完成的成果,限定每项成果申报人数(含第一作者),即论文不超过3人、著作不超过7人,研究报告不超过9

3.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论文集以单篇论文形式,每篇一报,不得以主编、副主编名义参评。以外文形式发表的申报成果,论文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著作需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中文摘要,翻译论著需同时提交外文原件。

4.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佐证材料由各单位科研部门查验原件,属实后加盖公章以复印件提交)。报送材料均要求一式3份(申报评审表1份原件,3份匿名活页评审材料,参评成果和佐证材料3份)。其中:论文、研究报告要求提交原件1份,匿名复印件成果1份;著作要求提交1份原件和1份匿名处理后的著作原件,匿名处理包括书中封面、封底、书脊、前言、后记出现的作者姓名、照片等。

5凡参加评选的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统一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存档,不退回本人。

6.每项参评成果收取评审费500,用于专家评审费、专家食宿费、会议租场费以及材料印刷费等的支出。

六、异议处理

1.自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

七、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872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部门为单位报送科研处,电子版于71日前发送至keyanchu8042@126.com,个人申报不予受理。

附件:1. 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书

2. 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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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