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发[2007]105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根据《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及《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调整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800元。
二、生育医疗费用人均支付标准调整为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包括吸引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旋转),剖腹产4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将门诊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
四、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生育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由个人负担。
五、生育职工可自主选择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认真做好生育职工身份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