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试行)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日期:2013-05-18
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试行)
辽教委职改字(1993)6号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及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应该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协作,热爱集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第二条 下列情况均视为不具晋升教师职务基本条件: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党纪和国家政策、法令,或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3.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仍无明显改变者;
4.任职后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职务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5.在职务评聘中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或弄虚作假者。
二、业务条件
第三条 教学工作量
1.晋升教师职务,任现职期间本科院校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原则在140学时以上,其中师范院校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在160学时以上;专科学校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在180学时以上。
2.晋升讲师职务应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晋升副教授、教授职务应独立、系统地担任过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3.各类学校中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应略高于其他教师;以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经营工作为主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在授课时数、授课门数上可降低要求,但不能低于规定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历、资历、进修
1.考核确定助教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双学士学位、或获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考核确定讲师职务,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2. 晋升讲师职务,应区别不同情况参加教育理论培训、助教进修班学习结业或学习过硕士研究生学位主要课程。没有学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学士学 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应担任助教职务三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
晋升副教授职务,应参加经省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骨干教师进修班学习结业或学习过博士学位的主要课程。没有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获硕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
晋升教授职务,应参加过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及相当水平的研讨班、讲习班进修。没有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七年以上;获博士学位的应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没有教师职务任职资历一般不能评定教授职务。
3.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任教,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试用,评定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不受初定教师职务学位、资历条件的限制。
4.不同类型学校、承担不同学科教学任务教师评定教师职务,在学位上可以有不同的要求。地处偏远地区的学校及特殊专业的教师没有学士学位的,应经过三年以上的见习考察,并经过学士学位主要课程考试合格的,方可确定助教职务。
第五条 学术水平
㈠讲师
掌握本专业所必须的知识,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教学思想、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善于教书育人。
㈡副教授
1.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的状况。具有扎实的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改革教学方法,教学质量高,能体现较高的学术水平,善于寓思想教育于学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和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2.社会科学学科教师在国家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有独到见解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五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译文,或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译著或本人主持编写的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十万字)。
3.自然科学学科教师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译文;或公开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译著、本人主持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五万字)。
4. 师范院校、专科学校及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高的课堂教学艺术,形成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但在发表论文刊物级别及篇数、在著述字数上可适当降低要求。 社会科学学科教师可减少论文一至二篇,减少著述字数二至三万字;自然科学学科教师可减少论文一篇,减少著述字数二万字。
5.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或本人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五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三十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十万元以上,可替代论文及出版物的要求。
㈢教授
1.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形成独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艺术特色。
2.具有提出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具有指导年轻教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的能力;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有重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
3. 公开发表过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有创新论著。社会科学学科教师要求发表过上述水平论文两篇、公开出版上述水 平论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十万字)或主持编写过有独到学术见解通用教材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五万字);自然科学学科教师发表上述水平论文三篇或 公开出版上述水平专著一部。公共课、专科学校教师论文数量可减少一篇。
4.获国家二等或省部级一等以上奖励,或本人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十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五十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十万元以上,可替代论文及出版物的要求。
第六条 实践能力
㈠讲师
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实践技能,胜任所教课程各实践环节教学工作,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生产、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文科教师应独立地开展调研工作,理科教 师应具有较好的实验动手能力。理工、农林、医药、财经、外语等专业课教师在实践技能上应达到本专业相同级别技术人员(如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 药>师、经济<会计、统计>师、翻译等)的技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公共课教师能了解所教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础课教师掌握学生所学 与所教课程相关的后备课基本内容。
㈡副教授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领域里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或在实验室建设、实验教材建设工作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在新技术引进、开发、推广、社会服务方面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㈢教授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主持和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在学校建设、学校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或有重大的发明创造,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
第七条 外语要求
根据《条例》对各级职务教师外语水平的要求,参加相应级别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注: 1.辽宁省教育厅辽教发(2003)48号文件规定:取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含五年)并任副教授五年以上(含五年)的高校教师可按正常晋升条件申报评审教 授职务。大学普通班及“文革”前入学的大专毕业高校教师,后取得学士学位任副教授七年以上(含七年)、取得硕士学位任副教授五年以上(含五年)可按正常晋 升条件申报评审教授职务。
2. 辽宁省教育厅辽教发(2003)48号文件规定:高校教师任职期间参加培训进修,作为晋升教师职务的必要条件。没有按要求参加进修取得合格证者,不得晋升 教师职务。对于参加其它形式的培训进修或由于没有进修学校等特殊学科的教师没有取得规定的进修证书,学校在申报时应做出详细说明,在评审中严格掌握。
3.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2005)4号: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励额定人员,在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可按照省同一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对待。
4.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2005)4号: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
5. 辽宁省人事厅辽人发(2005)4号: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
6.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及外语、计算机等要求,见辽宁省人事厅《辽宁人事人才信息网:www.lnr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