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文件要求,从2014年开始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所调整,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不再将申请人材料上报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现就2014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教师厅[2012]5号文件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 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外籍身份暂时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2.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各高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任教学人员,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掌握报名人员的身份条件,须对申请人员进行校内公示。
二、认定人员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五)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1.网上报名
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9月11日-9月2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网报数据核对
根据网上申报情况,对申请人核对其教师身份及申报的专业与学历相同情况。请申报人按时(9月25日-9月26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报送至主楼3004室。
(根据辽价函[2013]085号、辽财非函[2013]62号文件规定执行博士、师范类16元,其他人员180元)
3.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通过网报的申请人,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用说课和答辩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4.现场认定 (11月2至11月7日)
教学能力测试通过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认定,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双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由本人填写,学校鉴定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及以上学历);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一年以上聘用合同书(由人事处提供);
(8)申请人的授课证明,由学院出具的申请人上一学年所授课程及课时量的证明材料(模版见附件);
(9)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三甲级以上医院)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到辽宁教育人才网教师资格栏中下载);
(10)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1张:
(11)个人承诺。模板:
个人承诺
本人XXX已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承诺申报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人:手签名XXX
年 月 日
以上证书原件现场认定后当场返还申请人。
所有复印件为A4纸,以上材料自备档案袋报送至人事处。
由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周期较长、程序严格,请申报的教师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
联系人:肖平平 电话:86208267(8045)
附件:授课证明
人事处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授 课 证 明
XXX , 男(女) ,系我院 系任课教师,主讲XXXXX课程,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授课平均周课时为X课时,上一学年度授课总课时为XX课时。
特此证明。
XXX学院盖印
二?一四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