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
员(人民警察)递补人员资格审查 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有关事项公告
一、人员范围
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内容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6月10日(含)至1999年6月10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医学、护理、心理矫正等有特殊要求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6月10日(含)至1999年6月10日(含)期间出生>;具体要求以职位信息表设置的年龄条件为准。
1、考生应按照职位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准考证,二寸免冠照片2张(与准考证一致)。
2、考生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提供因公牺牲证、革命烈士证、英模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能进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考录工作始终,考生须准确把握
报考条件,因考生基本情况与报考条件不符造成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予办理录用手续等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的内容及标准
1.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3.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9. 其他不符合人民警察身体条件的。
四、体能测评的内容及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男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2、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纵跳摸高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触摸固定高度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五、时间、地点
1、测试时间:2017年8月25日(周五),上午8:00-9:30。
2、地 点:沈阳市浑南新区东陵东路33号全健基地(棋盘山方迪山庄正门对面,辽宁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南门附近)。乘车路线:385路公交车在司法干校站点下车。
六、其他事项
符合以上标准者,视为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合格。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得由他人代办,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请考生保持联络工具畅通。
咨询电话:024-31966241(辽宁省司法厅)
024-31967177(省监狱管理局)
附件: 2017年辽宁省监狱戒毒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人员名单 辽宁省司法厅
2017年8月22日